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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6年因公出国(境)计划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现开始申报2016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要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保障工作、合理安排和务求实效的原则安排2016年因公出国(境)活动,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总量,尤其是党政人员出访数量和因公出国(境)经费额度,不能超过2015年计划指标。

各学院、个部门要根据各自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点任务,科学统筹制定国家工作人员2016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要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在统筹制定本学院、本部门对外交流与合作事项的基础上,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计划与人选建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议后报送省外办。省外办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出访任务须系本人分管,且符合年度或任期内出访次数的最高限量要求。外方邀请单位须是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的人员。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海外华侨华人邀请出访。

出访国家应避免集中于少数发达国家和旅游热点国家。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在6个月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余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境当日)1个国家(地区)不超过5天,2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3个(或以上)国家(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按照规定,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的需持因公护照,办理因公出国手续,其经费由课题经费支付,办理出国手续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留学基金委项目出国留学进修的教师和吉林省地方合作项目的教师不列在计划内,不需要报送计划。

各学院、部门2016年度因公出访计划总量,要按照省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要求,最低做到“零增长”。计划拟定后,要认真填写计划表。计划报表内容包括团长姓名、单位及职务、代表团名称、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出访主要任务、出访时间、在外停留时间、团组人数(需注明本学院、部门党政人员数量)和经费来源(包括经费预算)等;组团单位应包括国家组团、省里组团和本学院(部门)组团。

各学院,各部门等因公出国(境)计划,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在20151130日前上报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逾期不报送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学院和部门,视为2016年无出访任务,原则上不再审核审批临时提出的出国(境)任务。

联系人:孙牧

电话:85582847

地点:东校区行政办公楼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