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改进文风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基层减负年”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改进文风、转变作风,增强公文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改进文风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校属各单位私自印发文件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安博·体育(China)官方网站公文处理办法》(长理工党字〔2013〕3号)的相关规定,学校公文是指以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名义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学校纪委、团委、保密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可根据隶属关系向上级或下级组织行文。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他各部门禁止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以及本部门的名义印发红头文件。
二、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坚持“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的原则,确保印发文件数量减少30%~50%。凡属以下情况,一律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
1.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的;
2.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
3.转发上级文件,只作一般性动员号召的;
4.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照抄照搬,没有提出具体措施的;
5.布置年度例行工作、日常工作、重复性工作,没有新的实际内容的;
6.与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可以以信函格式印发的。
三、严格控制文件篇幅及印发数量
文件应发扬“短实新”文风,坚决压缩篇幅,防止穿靴戴帽、冗长空洞。学校印发的制度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严格控制文件印发数量,上行文根据需要印发少量纸质文件,下行文一律通过OA办公系统分发传阅。除存档文件和涉密文件外,原则上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四、严格规范发文程序
非涉密文件一律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履行审批程序,非极特殊情况,不允许不履行审批程序直接发文。各部门负责人作为公文文稿的第一审核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初核;学校办公室作为文件审核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审核关。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实质性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科学确定学校文件密级和印发范围,能公开的必须公开。
特此通知。
学校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